信息网络传播权条例解读:你的网络作品究竟受哪些保护?
网络世界当中,作品的身份标识,也就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正被随意地篡改或者删除,进而成为版权保护的灰色地带,这本就直接损害了创作者的经济利益,还致使普通用户在毫无察觉的状况下成为侵权内容的传播者 。
什么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
数字作品中镶嵌着的“电子身份证”称作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技术,关键内容一般涵盖作者、版权所有者以及许可条件等,2010年时,美国电影协会曾作报告,超30%的在线盗版电影移除了这类标识,这些信息恰似现实世界里的产品条形码,是识别作品来源跟授权状态的核心依据 。
故意删除或改变的后果
法律清晰地作出规定,要是并非因为技术方面的缘由而没办法避开,那么存心去删掉或者更改这些电子信息,这属于侵权的行为。在2021年的时候,中国有某个视频平台因为大规模地除掉所上传视频里的版权水印以及作者信息情况而呈现,结果被法院经由评定判定担起赔偿的责任。这种行为的目的在于对内容的非法来源予以遮掩操作,从而让其在传播上变得更便利,直接对版权保护的技术基础形成了削弱效果。
传播“被篡改”作品的责任
只是不接触电子信息是不行的,要是明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一个作品的“身份证”被做了手脚,还经由网络给公众提供,同样得承担责任。这表明,平台要是发觉用户上传的电影把片头的版权声明给抹去了,却依旧任由其传播,那就可能会面临法律风险。这是一种延伸出来的侵权责任,目的在于抑制侵权内容的再次扩散。
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
法律给网络平台设定了责任豁免条款,也就是“通知 - 删除”规则,当权利人发觉自身作品遭侵权时,能够向平台递交书面通知,平台收到通知后,要马上删除或者断开链接,并且把通知转交给上传者,这一机制平衡了版权保护跟网络产业发展,是各国通用的做法。
上传者的抗辩与恢复权利
遭删除内容的上传者并非就没有申辩的机会,要是他们觉得自身的上传行为是合法的,比如说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那么其就能够向平台呈上书面说明进而要求予以恢复,平台接着可把此说明转交给权利人,倘若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并未提起诉讼,而平台则应当做的是恢复链接,这对各方程序方面的公平构成了保障 。
技术中立与自动传输的豁免
为了达成效率提升的目的,法律针对纯粹的“技术通道”给予特别对待。比如说,网络接入服务商要是能够做到仅仅是自动地进行存储以及传输,并且还可以伴随着原网站的更改而实现自动更新,还有系统缓存服务也是如此,那么总体来讲通常是不需要承当赔偿责任的。这恰恰展现出法律并不惩处技术自身,而仅仅是对运用技术去实施侵权行为的这种理念加以规范 。
上网分享资源之际,可曾留意其版权信息是否完备?面对网络上出处不明的“干净”版本,你觉得平台以及我们个人各自该承担怎样的审查职责?